1 包保責任人對所包保工程需履行法定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,保證在“法律時效”法規內回收工程款。
2 包保單位及責任人在包保過程中,要嚴格執行公司“關于公章使用管理規定”,凡因管理不善和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危害的將按《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、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》追究包保責任人的法律責任。
3 包保責任人必須履行以下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條款:
3.1 按責任狀條款足額繳費。
3.2 按規定數額交納履責保證金、相關稅費及工程保修金,交納時一律采用“三聯單”形式,由財務部辦理入賬,工程竣工結算后多退少補。
3.3為職工和從業人員交納社會保險、失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。
3.4 執行新“企業會計準則”,健全和完備財務手續,債務的截止時間要以公司內部組織的竣工驗收時間為準,過期賬外包保責任人自負。
4 追究法律責任及處罰的有關規定按以下條款執行:
4.1 國務院第279號令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
4.2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和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
4.3 建設部令第80號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》
4.4 《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》
4.5 《吉林省消防管理條例》
4.6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